(2015)栾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肥城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城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肥城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文化路014号法定代表人:辛锋,总经理。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章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海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肥城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肥城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闫乐朝陪审员 李春涛陪审员 鲁世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利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