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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行审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香牌鞋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香牌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04行审12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董学江。委托代理人李秋。被执行人香牌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杰。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质监罚字(2015)第3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香牌鞋业有限公司履行没收违法所得并缴纳罚款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以本案材料需要补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温瓯质监罚字(2015)第3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3项内容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瑞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舒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