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72执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广西怡海物流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凯纳贸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怡海物流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凯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72执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怡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路****号东方国际商务港*座*****号房,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D201。法定代表人:劳立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凯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西堤二路**号**号楼***房。申请执行人广西怡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凯纳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桂民四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怡海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凯纳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74115元、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凯纳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桂D×××××、桂D×××××、桂D×××××的小型汽车三辆。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凯纳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凯纳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桂D×××××、桂D×××××、桂D×××××的小型汽车三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中伟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刘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