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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梁小梅诉张雁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梅,张雁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2132号原告梁小梅,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张雁鸣,年龄不详,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小梅诉被告张雁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小梅以与被告张雁鸣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小梅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小梅承担。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开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