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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北京泰信典当有限公司与石健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泰信典当有限公司,石建平,田芳,石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65号申请人北京泰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联合国际大厦首层。法定代表人:阮子奇。被执行人石建平,男。被执行人田芳,女。被执行人石錱,男。申请人北京泰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建平,田芳,石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3)京长安执字第8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北京泰信典当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6330534.32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号院×号楼×层××××号的房产。经委托摇号产生的北京华源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房产价值总额为人民币32806800元。评估报告已送达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本院于2016年2月4日8时依法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张琦以人民币37166460元拍得该房产,现买受人张琦已将上述成交价款全部交至本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号院×号楼×层××××号的房产的查封。二、上述房屋归张琦所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文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