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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郑珊珊与广州金从源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2016执113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珊珊,广州金从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郑珊珊,住址:广东省从化市。被执行人广州金从源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林嘉佳,该公司经理。郑珊珊与广州金从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2945号裁决书,依该生效裁决:一、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金从源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郑珊珊2015年1月8日至4月1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685元。二、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金从源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退还郑珊珊门禁卡押金100元。三、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金从源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郑珊珊2015年1月8日至8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685元。四、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金从源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郑珊珊2015年8月份的工资1047.6元。因被执行人广州金从源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21日,郑珊珊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517.6元,执行费13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广州金某贸易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据此,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广州金某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并限期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没有提供。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11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丹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赛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