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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朱瑞芹、曹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朱瑞芹,曹杰,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55号申请执行人: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胜利东路与君子路交叉路口向东100米路南。组织机构代码58878464-2。法定代表人:杜清华,行长。被告:朱瑞芹,女,汉族,1961年3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被告:曹杰,男,汉族,1987年10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被告:程海燕,女,汉族,1987年7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瑞芹、曹杰、程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诉讼保全的财产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尚未出具评估结果,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体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