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锐亨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杰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山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冯光锐、赵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锐亨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杰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山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冯光锐,赵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99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郑学泉,该分行行长。被告福建锐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冯光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杰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缪宇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金山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林博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冯光锐,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赵青,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福建锐亨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杰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山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冯光锐、赵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江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