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625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进、赵怀斌犯滥用职权罪王东平、朱继平等犯玩忽职守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进,赵怀斌,王东平,朱继平,刘卫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豫16**刑申1号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进,原任郸城县国土资源局年租金大队教导员。原审被告人赵怀斌,原任郸城县胡集乡大任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原审被告人王东平,原任郸城县国土局国土政策法规股股长。原审被告人朱继平,原任郸城县国土资源局东风乡土管所所长。原审被告人刘卫礼,又名刘位礼,原任郸城县胡集乡政府副乡长。原审被告人张进、赵怀斌滥用职权犯罪、被告人王东平、朱继平、刘卫礼玩忽职守犯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郸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卫礼不服判决,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判决并宣告其无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本案符合进行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永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