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鑫鑫盛隆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鑫鑫盛隆副食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21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代理人杨超,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被告天津市津南区鑫鑫盛隆副食商店,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大站村1区1排35号(好又多超市)。经营者梅文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津南区鑫鑫盛隆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鑫鑫盛隆副食商店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教柱审 判 员 胡 浩人民陪审员 孙洪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庞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