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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玲与徐大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玲,徐大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80号原告:刘玲。被告:徐大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玲诉被告徐大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刘玲负担。审 判 长  王剑锋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