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玲与徐大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玲,徐大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80号原告:刘玲。被告:徐大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玲诉被告徐大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刘玲负担。审 判 长 王剑锋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