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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光宇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光宇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888号原告沈阳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阔被告沈阳光宇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连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景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光宇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