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5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隆纸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源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广隆纸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佳源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945号原告深圳市广隆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六联长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636915-1。法定代表人庞世强委托代理人张晓丹,女,汉族,户籍地址辽宁省抚顺市5。被告深圳市佳源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新社区兴桥路48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311669326。法定代表人刘育方。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深圳市佳源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9608元的财产,并由原告深圳市广隆纸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里面的存款人民币69608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原告深圳市广隆纸品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号里面的存款人民币69608元;二、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佳源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9608元的财产,(具体见查封财产清单),待后处理。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镇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隋 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