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钱宽与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宽,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709号申请执行人钱宽,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宽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将赔偿款转付本院账户,本院已将执行回款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朝民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