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荣成富邦制笔有限公司与尚志市长城木业有限公司、扈德君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富邦制笔有限公司,尚志市长城木业有限公司,扈德君,王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090号原告荣成富邦制笔有限公司,住荣成市成山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洪强,董事长。被告尚志市长城木业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元宝镇洪福村。法定代表人扈德君,经理。被告扈德君。被告王丽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王丽华位于荣成市凤凰湖小区433号406室的房产。查封期间为三年,自2016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1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抵押和变卖等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丛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世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