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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辉泉与刘晓彦、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彦,陈林,赵辉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1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彦。委托代理人董新民,系莱西昌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林。委托代理人刘晓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辉泉。上诉人刘晓彦、上诉人陈林因与被上诉人赵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宿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林伟光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麻丽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刘晓彦于2016年4月8日、上诉人陈林于2016年4月14日分别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赵辉泉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晓彦、上诉人陈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晓彦、上诉人陈林撤回对被上诉人赵辉泉的上诉。上诉人陈林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11元、减半收取2305.5元,由上诉人陈林负担。上诉人刘晓彦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11元、减半收取2305.5元,由上诉人刘晓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宿 敏代理审判员 麻 丽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鹃王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