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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与顾叙根、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顾叙根,陈玲,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668号。法定代表人杨献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杰,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恒倓,公司员工。被告顾叙根。被告陈玲。委托代理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孙志洋,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孙文,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叙根、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春华独任审判。2015年9月15日、11月5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杰、王恒倓,被告顾叙根、陈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志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了40万元的借款,又于同日委托傅灿平向被告分两笔支付了余款60万元。现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顾叙根、陈玲辩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借款本金100万元予以认可,但被告不同意支付利息,理由是被告尚有几件古董在原告处,价值大约40万元,远远超过原告主张的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顾叙根与被告陈玲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67年左右结婚。2013年12月23日,被告顾叙根向原告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现金壹佰万元(转入顾叙根建行木渎分行,卡号略),借期为三个月,以到卡款之日计算……借款人顾叙根。当日,原告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向被告顾叙根转账支付40万元,余款60万元委托傅灿平(居民身份证号码略)分两次向被告顾叙根转账支付。12月26日,被告顾叙根出具《借款说明》一份,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因两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多次催讨无效,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借条、借款说明、苏州市吴中区档案局证明、业务回单、转账交易记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约归还借款本金,逾期还款将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顾叙根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被告顾叙根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顾叙根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被告应自借款逾期之日(即2014年3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至于原告主张的其余利息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玲作为被告顾叙根的配偶,上述债务又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陈玲未提供证据用以证明上述债务为顾叙根一方个人债务,故对被告顾叙根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至于被告辩称的因尚有几件古董在原告处,故不同意支付利息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叙根、陈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计算方式: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8401040002924。如被告顾叙根、陈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22元,减半收取85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61元,由原告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负担861元,被告顾叙根、陈玲负担12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