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金凤与被执行人李欣慧健康权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凤,李欣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凤,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欣慧,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凤与被执行人李欣慧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欣慧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金凤赔偿款260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李欣慧主动将执行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金凤。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160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凤桐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玉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