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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金凤与被执行人李欣慧健康权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凤,李欣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凤,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欣慧,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凤与被执行人李欣慧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欣慧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金凤赔偿款260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李欣慧主动将执行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金凤。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160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凤桐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玉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