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003执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奎屯戴昌利天林租赁站与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屯戴昌利天林租赁站,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3执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奎屯戴昌利天林租赁站。经营者:戴昌利。委托代理人:吴新奇。被执行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景凯。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戴昌利天林租赁站与被执行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3169.86元,执行费20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案款145217.86元,本院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孙 宁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素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