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财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耿淑云与秦向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淑云,秦向阳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144号申请人耿淑云,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申请人秦向阳,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耿淑云与被申请人秦向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申请人耿淑云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秦向阳的银行存款40000元。申请人耿淑云自愿提供5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秦向阳的银行存款4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