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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84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孙某甲。被执行人孙某乙。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凉民初字第675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由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王某某退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彩礼38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王某某未按时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剩余案款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30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偿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67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国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