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1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魏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1刑初8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2015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3日被逮捕。2016年1月28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日15时许,哈尔滨市呼兰区大明汽车修理厂老板王某甲在呼兰区金街三期院内建板房,其邻居王某乙认为是违章建筑不让王某甲继续建,双方遂发生打斗,王某甲的工人被告人魏某某用铁器将王某乙的朋友被害人周某某(男,47岁)肋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周某某头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未构成伤残等级;损伤后两周医疗终结。其右胸第10、11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构成伤残十级;损伤后三个月医疗终结。案发后双方已和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15时许,哈尔滨市呼兰区大明汽车修理部业主王某甲在呼兰区金街三期院内建一处板房,相邻王某乙认为是违章建筑不让建,双方争吵后相互撕打,王某甲修理部工人魏某某用铁棒将王某乙的朋友周某某打伤。经法医学鉴定:周某某头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未构成伤残等级;损伤后两周医疗终结。其右胸第10、11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构成伤残十级;损伤后三个月医疗终结。经公安机关侦查于2015年10月30日将被告人魏某某抓获归案。本案发生后,被告人魏某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周某某自行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魏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周某某到公安机关要求撤案,并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被告人魏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和解书、收款收据。证据二、证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王某丁等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证实,四天前我打的地基,今天我工人开始建房,大约下午15点30分左右,王某乙和王某丁领着一帮人来了,王某乙和工人说:“*你妈的这事和你们没关系,赶紧滚犊子”,其中有个工人在架子上跳下来把脚崴了,当时我和我父亲还有我媳妇都在场,我就不让工人走,让工人继续盖房,王某乙和王某丁就骂我,他俩就在地上捡了铁方管,王某乙就用铁方管朝我脑袋打,我就用左胳膊一挡,铁方管一下打在我的左小臂上了,王某丁拿铁方管往我脑袋一顿打,打的过程中,我将王某乙的铁方管抢下来了,我就用铁方管伦他俩,我用铁方管打在王某乙脑袋一下,当时我把他脑袋打出血了,还有其他人也上来拿着铁管子打我,我就让我媳妇报警,他们听到我们报警,王某乙哥俩找的那帮人就跑了,之后我和我媳妇就分别拽着王某乙和王某丁不让他俩走,过一会警察就来了。证人王某乙证实,2014年10月2日下午15时左右在呼兰金街院里汽车修理部老板王某甲盖板房,我的车库在那,他是违章建筑,我不让他建,因为这事我们打起来了。证据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笔录,2014年10月2日下午3点多钟,我路过呼兰酒类专卖局大门口时,碰见王某乙在门口站着,我问王某乙在这干啥,王某乙说:“金街里面有个私建滥建的,正好你在城管局,你们单位的举报电话?”我就告诉他电话572****,王某乙就给城管局打电话举报金街三期有私建滥建的,等着二三十分钟之后,王某丁开车来了,王某丁下车就问王某乙院里的房子啥时候盖的,王某乙说今天盖的,之后王某丁就和王某乙一起进入院里看看情况,过一会我听有人说里面打起来了,我进院里后看到王某乙和对方一个光头男子打在一起,他俩手里都拿铁管子互相打对方,我过去拉仗,我往出推,后面就有人用东西打我腰部一下,一下把我打手杵在地上,我说我拉仗还打我,这时一个穿迷彩衣服的男子拿着铁管子追打我,我就跑,他没打到我,我跑有7—8米我又说我是拉仗的你“还打我”,这时他就不追了,双方就开始骂。证据四、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笔录,2014年10月2日下午15时左右,在呼兰区北大街大明修理部干活呢,我听到外面有人打仗的声音,我从屋内就出去了,我看见王某丁和王某乙手里各拿一根铁棒,王某丁用铁棒打我的老板王某甲的头部后来王某甲抢王某丁手里的铁棒,他们二人就互相厮打,我就跑到我的老板王某甲跟前,并打电话报警,王某丁听到我要报警就用铁棒往我头上打,我手一挡打在我手部了,当时我就急了,把王某丁手里的铁棒抢下来并打王某丁小腿一下,把王某丁打跪地上了,这时周某某也过来了,我以为要打王某甲,我就在周某某后面打了一下打在后腰上了,我就跑了。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魏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判处。鉴于被告人魏某某系初犯,双方自行和解,得到谅解等情节考虑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侯志宇审判员 石伟华审判员 郎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