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周枫与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王从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枫,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王从兆,孙宗梅,戚庆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721号原告:周枫,农民。委托代理人:郑怀永。被告: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凤门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王从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从兆,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孙宗梅。上述三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汪琪丰,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戚庆亮。委托代理人:杨斌,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枫诉被告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王从兆、孙宗梅、戚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枫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戚庆亮在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100万元股权收益,并提供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周枫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戚庆亮在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100万元股金及可得利益(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抵押、买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