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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630号原告董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徐某某,男,5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剑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那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