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林钢和刘超利、刘超先、陈新芝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林钢,刘超利,刘超先,陈新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80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林钢。被执行人刘超利。被执行人刘超先。被执行人陈新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3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林钢、刘超利、刘超先、陈新芝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1021288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骐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园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