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宏艳与被执行人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宏艳,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04号申请执行人贾宏艳,女。被执行人刘义(毅),男。申请执行人贾宏艳与被执行人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刘义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江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