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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2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军、赵应坤与刘贤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赵应坤,刘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2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79年5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申请执行人赵应坤,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被执行人刘贤兰,女,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军、赵应坤与被执行人刘贤兰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期间,申请人李军、赵应坤与被执行人刘贤兰于2016年4月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同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422执12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 雪?冰审判员 ??吴 ? 有?明审判员 ??许?????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 亚?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