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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8刑初1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籍贯: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农民。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保定市看守所。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颖、苏紫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3月在中国银行雄县支行办理卡号为6259061318411326信用卡一张,后银行又给王某下发卡号为5242061333460227信用卡一张。被告人王某多次透支两张信用卡、超过归还期限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透支款项。至2015年10月28日,两张信用卡透支本金合计48716.67元。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持信用卡恶意透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3月在中国银行雄县支行办理卡号为6259061318411326信用卡一张,后银行又给王某下发卡号为5242061333460227信用卡一张。被告人王某多次透支两张信用卡、超过归还期限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透支款项。至2015年10月28日,两张信用卡透支本金合计48716.67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开卡资料、身份证、收入证明,证实王某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提供的基本信息。2、信用卡客服信息及王某持有信用卡信息,证实王某的个人信息在中国银行雄县支行客服系统上明细。3、卡号交易流水情况,证实被告人王某使用卡号:6259061318411326及卡号:5242061333460227交易的时间、交易金额、交易代码描述等情况。4、催收通知,证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于2015年3月24日、2015年3月17日向王某催收的情况。5、催收记录,证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向持卡人王某催收29次,其中2015年03月03日11:33:15持卡人承诺三五天还款。2015年04月15日11:26:04承诺下午前来还款,其余电话无人接听等情况所做的备注。6、赵某证言,证实其来公安局报案,王某在其行办的信用卡一张,透支本息六万余元至今未还,且失去联系。王某在其行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卡号分别为:6259061318411326、5242061333460227。卡号为6259061318411326的信用卡目前透支本金44964.11元,利息4688.25元,应收费用为12427.87元。合计62258.23元;卡号为5242061333460227的信用卡截至目前透支本金3752.56元,利息362.14元,滞纳金为600.65元,合计4715.35元。其处有王某的开卡资料、透支记录和催收记录。与王某联系不上,电话早已改号,王某电话改号后没有通知本行。7、王某供述,2013年在中国银行雄县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来银行又给其发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不记得,户名都是其本人。这两张卡现在其嫂子杨某某处放着。这两张卡都透支过,合计透支了大概四万多元。一张透支了大概五千元,一张透支了大概三万多元,这两张信用卡,一张的信用额度是五千元,另一张信用额度是一万元,后来其申请提高了信用额度,最高信用额度是四万元,其透支的钱用于买衣服、看病、买手机等个人花销。银行向其催收过透支款,银行给其打过两次电话,其换了新号没有通知过银行。8、户籍证明,证实王某,女,1985年5月7日出生。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规定期限内未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对违法所得,予以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春华审判员  韩惠清审判员  王焕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东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