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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金文申请执行任建民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文,任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53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文,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洋县罗曲剧团演员。被执行人任建民,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杨金文依据(2015)洋民初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任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3396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5000元,余款经本院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杨冉文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 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