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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辉、刘秀兰与陈凌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刘秀兰,陈凌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云合镇。申请执行人:刘秀兰,女,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陈凌霄,男,汉族,住什邡市回南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什邡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凌霄银行存款106261.2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令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