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孙科强与王学华又名王浩、蔡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科强,王学华又名王浩,蔡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孙科强,居民。被告王学华又名王浩,居民。被告蔡霞,居民,系王学华妻子。原告孙科强与被告王学华、蔡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虎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程志刚、聂邦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科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学华、蔡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孙科强诉称,2014年3月15日,经罗绍红介绍并担保,俩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俩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付。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孙科强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身份信息资料,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2014年3月15日俩被告出具的借条,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被告王学华、蔡霞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本案经开庭审理,由于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案情相关联,应予采信。由此得出以下案情事实:被告王学华、蔡霞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5日,俩被告经罗绍红介绍并担保向原告孙科强借款,原告孙科强在被告王学华、蔡霞经营的清水王府将现金10万元交给了俩被告。被告王学华、蔡霞收到上述款项后,共同作为借款人出具了借条一张给原告孙科强,但借条上未注明借款期限和利息,罗绍红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俩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明确,借贷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因此形成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俩被告借款时,虽然借条上未约定具体借款期限,但在原告催讨后,理应及时偿还,借款时俩被告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名,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故原告要求俩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学华、蔡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孙科强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学华、蔡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虎人民陪审员 聂邦宁人民陪审员 程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