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966号原告孙某,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工人。被告刘某甲,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个体。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战义德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日向被告刘某甲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和开庭传票。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女孩刘某乙,现年9岁。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被告脾气暴躁,还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现夫妻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之可能。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甲于××××年××月××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女孩刘某乙(2008年3月9日出生),年8周岁。婚后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等罪被判刑入狱,致原告无法正常生活,给家庭造成较大的生活压力,夫妻关系紧张。庭审中,被告当庭表示,婚后因犯罪入狱原告一人承受的压力太大,吃苦的太多,对之前做的事后悔,真心想请求原告给一次机会,觉得原告离开我后,我的生活没有任何意义,我是爱原告的,是离不开她的。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档案查阅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被告犯罪被判刑入狱,致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夫妻关系紧张,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鉴于被告知错能改错,请求给其家庭及原告一个补偿的机会,本院认为只要被告能多学法律知识,好好做人,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且婚生女刘某乙年仅8岁,为了子女能有一个完整的家能××快乐的成长,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战义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俊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