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执字第4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逢树与被执行人王家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逢树,王家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字第4049号申请执行人王逢树,男,汉族,1954年2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姜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婷婷,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家田,男,汉族,1967年2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马琳,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逢树与被执行人王家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王家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王逢树6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执行人王家田加付申请执行人王逢树垫付的诉讼费57350元。因被执行人王家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逢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家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逢树160万元,申请执行人王逢树与被执行人王家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家田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逢树20万元。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王逢树与被执行人王家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尹之荣执行员 刘建民执行员 胡国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戚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