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233号原告:姜某某。被告:时某。本院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于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岱有审 判 员 :于文革人民陪审员 :张紫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李 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