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安徽德力电热电缆有限公司与丁家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德力电热电缆有限公司,丁家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618号原告:安徽德力电热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刘忠武,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丁家玉,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德力电热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家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德力电热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安徽德力电热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德力电热电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安徽德力电热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