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崔崇与青岛康储实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崇,青岛康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崔崇。被执行人青岛康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青荣。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崔崇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1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玉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德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