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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879号原告于某甲,住敦化市。被告于某乙,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诉被告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