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婉妤与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王永军,张婉妤,河南利雅德瓷业有限公司,刘翊伟,孙金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住所长葛市。法定代表人王永军,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婉妤,女,汉族,1990年2月16日出生。原审被告河南利雅德瓷业有限公司,住所长葛市。法定代表人孙金胜,任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刘翊伟,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出生。原审被告孙金胜。上诉人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王永军因与被上诉人张婉妤、原审被告刘翊伟、孙金胜、河南利雅德瓷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民二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王永军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人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王永军在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上诉费用,也未依法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本院认为,上诉人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王永军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强审 判 员 李延波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