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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7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杜传和,王会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杜传和,王会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701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王业,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传和,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王会云,住址山东省汶上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玲(代)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