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7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杜传和,王会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杜传和,王会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701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王业,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传和,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王会云,住址山东省汶上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玲(代)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