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58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1050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2万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3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查明被执行人折某某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南塔支行有工资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现需冻结被执行人折某某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折某某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南塔支行的账户:2710111001109000270481,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学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