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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刘永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刘永久,张静,刘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3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体育场路14号。诉讼代表人:余秀位,行长。被执行人:刘永久,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张静,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刘咪,女,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11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1日以(2015)甬奉执民字第203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咪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长汀东路1,××号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刘永久、张静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借款本金2654625.46元及相应利息,三被执行人赔偿律师费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278元,执行费29737.94元,若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刘咪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长汀东路1、××号的房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债权优先受偿。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咪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长汀东路1、××号的房产【房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11)第03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