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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颖杰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颖杰,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32号申请执行人王颖杰,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二伟,董事长。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王颖杰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作出的(2015)湛民二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派德广场地上一层商铺予以查封,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