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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朱军华与毛夏初、应香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华,毛夏初,应香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724号原告:朱军华。委托代理人:林军清,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晶晶,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夏初。被告:应香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军华与被告毛夏初、应香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军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军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朱军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荷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