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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渝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渝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2421号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路12号5栋1单元1-3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5663-7。法定代表人傅英,该公司经理。被告周渝松,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渝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