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民申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鸿海、宋泽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鸿海,宋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民申字第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郭鸿海,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出生,柳州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职工,住广西柳州市。委托代理人:磨华,广西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文,广西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宋泽辉,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出生,柳州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职工,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委托代理人:陈保勇,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郭鸿海因与被申请人宋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郭鸿海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郭鸿海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鸿海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莫国清审判员 麦林球审判员 廖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东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