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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鹏与被执行人王金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王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张鹏,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金龙,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永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鹏申请自愿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永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治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