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鹏与被执行人王金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王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张鹏,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金龙,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永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鹏申请自愿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永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治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