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3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3民初3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山西省人,打工,现住大同市。被告王某,男,汉族,山西省人,无业,现在原平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学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