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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3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3民初3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山西省人,打工,现住大同市。被告王某,男,汉族,山西省人,无业,现在原平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学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