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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南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沪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沪电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619号原告:南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利朋。委托代理人:吴建华,系原告职员。被告:浙江沪电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沪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南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孝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