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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3民初905号原告:杜某,女,汉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户籍地惠州市惠阳区,现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428。被告:李某,男,汉族,广东省丰顺县人,户籍地梅州市丰顺县,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715。原告杜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原告是初婚,而被告是第二次婚姻,年龄相差较大,加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较少沟通,夫妻之间经常因生活小事发生争吵。由于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告曾要求双方到医院检查,但被告总是不愿意接受检查。原告对该段婚姻已感失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向贵院诉请:1、原、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双方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共同到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婚后感情尚好。2015年做生意亏本后,双方感情开始出现问题,但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于2011年间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在梅州市丰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共同在外租房居住生活,夫妻感情尚好。双方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2016年3月10日,原告以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原告杜某系第一次结婚,被告李某系第二次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杜某提供的起诉状、身份证、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房屋租赁合同书、惠东县公安局东湖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房东身份证、房屋房产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和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尊重,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惠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