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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史宏伟与刘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宏伟,刘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恢40号申请人原告史宏伟。委托代理人娄航,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东。申请人史宏伟与被执行人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北民初字第68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庆玉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赵金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艾文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