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史宏伟与刘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宏伟,刘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恢40号申请人原告史宏伟。委托代理人娄航,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东。申请人史宏伟与被执行人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北民初字第68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庆玉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赵金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艾文洋 来源:百度“”